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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严查!


骑上我心爱的“小电驴”
它永远不会堵车

嘟嘟嘟嘟嘟嘟~

7月1日起,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

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

均适用本条例。


根据《条例》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人迅速出击,

查销售单位、查维修摊点、

查整车、查配件

一个都不落下!


. 01




检查

销售单位



02 .




检查

维修摊点




截至目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落实,结合全市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综合整治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256人次,已检查我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108维修点20,检查电动车及相关配件产品468批次


《条例》实施后,

电动车销售商、维修者以及驾驶人

再也不能任性为之了!

一起来学习下吧~



对生产、销售活动的要求


《条例》规定


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 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省销售

现场张贴宣传海报 ▲ 

《条例》规定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相关信息




禁止电动自行车的非法拼装、改装、加装


《条例》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得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违反《条例》规定,驾驶超过使用年限或者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有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现场开展群众宣教 ▲ 




驾乘电动自行车应佩戴安全头盔


《条例》规定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对电动车头盔进行检查 ▲ 



最后,提醒广大电动车友们:

骑车!

一定要戴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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